- [财税资讯]总公司、分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2025年10月01日 09:38
- 第二条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第四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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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加工黄金饰品的公司要不要交消费税?如果要交,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要不要包含黄金原材料2025年09月27日 09:05
-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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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2025年09月23日 07: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五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纳税人自收到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书面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查实的事项应予以追溯调整,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一)清算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后取得的。(二)清算时应实际支付但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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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2025年09月22日 08:06
-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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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2025年09月20日 14:12
-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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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2025年09月19日 07:4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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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公司销售自己使用汽车增值税2025年09月16日 08: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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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2025年09月08日 08:46
-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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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存在哪些风险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2025年09月03日 08:2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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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31日 09:58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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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7
-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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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3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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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总公司、分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2025年08月28日 08:07
- 第二条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第四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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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7日 07:40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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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2025年08月26日 09:43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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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2025年08月25日 08:21
-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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