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按什么摊销2022年08月25日 08:42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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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开公司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是否应列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022年08月24日 08:41
- 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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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出租房产是从开始出租起还是从收到租金起计算房产税2022年08月23日 08:27
-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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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开企业销售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停止时间规定2022年08月19日 08:3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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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2年08月18日 08:39
-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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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办理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2022年07月31日 08:3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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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零元转让认缴未出资的股权是否要缴税?2022年07月26日 16:0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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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19年前已售房已终止纳税义务但未交房对应的土地,在2020年新政后是否可减去这部分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土地面积?2022年05月30日 18:16
-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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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闻]广西财瑞税务师事务所受邀到 天隆集团开展房地产企业税务讲座2022年05月14日 18:59
- 2022年5月13日广西财瑞税务师事务所受邀到天隆集团开展房地产企业税务讲座,广西财瑞税务师事务所欧聚安所长主讲: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归集 二、开发建设 三、房屋销售 四、收入核算 从四个维度全方位讲解房地产开发业务各环节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特别是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如何确认?买房赠送车位或汽车等的账务处理与税收的关系。 土地使用税,按新的规定怎么确认缴纳的时间?房产税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与扣除的明细项目。 大家纷纷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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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要交印花税?2022年04月30日 23: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国税发〔1991〕155号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扫描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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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转让旧房能扣除加计5%是如何规定?2022年04月03日 23:1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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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筹建期的医疗机构,可以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吗?2022年03月23日 23:12
- 根据符合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可以免,不符合的照章征收。(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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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安置回迁项目能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适用政策是什么?2022年03月18日 22:22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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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2022年02月21日 21:16
-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根据财税2016 36号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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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新征收耕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02月21日 21: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http://admin.cairuijun.com/。 国税地字〔1988〕15号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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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2022年01月29日 22:18
-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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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司拟将闲置厂房改造后出租给员工居住,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何优惠?2021年12月28日 09:12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改造的闲置厂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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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房屋互换需要缴纳契税吗?2021年12月21日 17:45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互换。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房屋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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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房产税缴纳时间的确定2021年12月17日 18:45
- 企业缴纳房产税,对于不同的房产类型,房产税缴纳时间的确定情形如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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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购买期房并且已缴契税,之后实际交付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面积小,能否退还多缴的契税?2021年12月13日 18:38
-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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