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2025年10月22日 08:1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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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清算期间转让房屋是否还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适用哪个政策2025年10月21日 08: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五十五条 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清算审核结束后,扣除项目金额按本次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算调整。具体计算公式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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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025年10月17日 07:51
-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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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公司不是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用劳务派遣服务2025年10月14日 08:30
-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请您根据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后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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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2025年10月13日 09:32
- 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纸质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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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加工黄金饰品的公司要不要交消费税2025年10月12日 08:58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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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2025年10月12日 08:57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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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2025年10月06日 09:5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纸质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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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25年10月02日 11:5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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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5年10月02日 11:56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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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总公司、分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2025年10月01日 09:38
- 第二条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人),适用本办法。未列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分支机构。第四条 增值税汇总纳税人新增区内统一核算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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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加工黄金饰品的公司要不要交消费税?如果要交,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要不要包含黄金原材料2025年09月27日 09:05
-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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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2025年09月23日 07: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五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纳税人自收到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书面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查实的事项应予以追溯调整,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一)清算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后取得的。(二)清算时应实际支付但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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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2025年09月22日 08:06
-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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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2025年09月20日 14:12
-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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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2025年09月19日 07:49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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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规模公司销售自己使用汽车增值税2025年09月16日 08: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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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2025年09月08日 08:46
-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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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存在哪些风险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2025年09月03日 08:2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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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31日 09:58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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