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2025年09月20日 14:12
 - 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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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存款账户报告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2025年09月19日 07:47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1份。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办理 办理地点如下: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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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到外地提供服务可以在当地领用发票吗2025年09月17日 17:56
 -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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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银行卡受理终端退出管理2025年09月15日 08:01
 - 银行卡受理终端退出管理。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终止,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持续处于关闭状态。 收单机构应当在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后2日内,将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该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直至该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规定重新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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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餐费服务住宿服务类发票上,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是必须要填写吗2025年09月13日 17:44
 -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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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发生消费后,销售方不开具发票是合理的吗2025年09月12日 08:30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各省级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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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开具发票时盖错章了怎么办2025年09月10日 08:23
 - 应该按照开错发票处理,按照规定冲红或者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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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与公司发生应税行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开具发票2025年09月10日 08:22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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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有字数限制吗2025年09月09日 08:0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备注栏字数没有具体规定,建议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联系税控设备技术服务商核实;开具数电发票的,备注区域内容总体长度不能超过630个字符,否则会以;显示,在计算规则中,中文算三个字符,数字和英文算一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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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2025年09月08日 08:46
 -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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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使用发票2025年09月04日 08:24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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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服务业经营主体享受贴息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2025年09月03日 08:21
 - 《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支持,单户享受的最高贴息金额1万元,具体条件如下:一是支持范围。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8类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可享受贴息支持。二是期限条件。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的,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三是资金用途。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合规用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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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2025年08月30日 12:27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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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2025年08月30日 12:24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多措并举精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二、活动时间 2025年9月。 三、重点内容 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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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7
 -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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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08月29日 08:33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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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增值税,附加税由谁承担2025年08月21日 08:02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为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而附加税是跟随增值税一起的,缴纳增值税的一方即为缴纳附加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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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可以扣除广告发布费吗2025年08月21日 08:01
 - 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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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纳税人2025年08月19日 08:24
 -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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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2025年08月16日 11: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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