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2024年09月12日 08:42
-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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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新建厂房自用的房屋如何计算原值计征房产税2024年03月02日 08:5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车间装修费、配电费、购入的水泥、钢材还有贷款的借款利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经核算后计入房屋原价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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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2023年11月19日 22:56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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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开企业销售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停止时间规定2022年08月19日 08:3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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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2019年前已售房已终止纳税义务但未交房对应的土地,在2020年新政后是否可减去这部分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土地面积?2022年05月30日 18:16
-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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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0月09日 18:5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如何确定已售房屋占地面积,我区的分摊计算口径,应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依据,即按公式: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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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纳税义务终止?2021年08月26日 08:22
-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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