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2022年12月28日 07:57
-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 阅读(12)
- [财税资讯]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款项没有收回形成坏账,能否申请退回营业税及附加或者抵减增值税?2022年12月09日 08:59
- 纳税义务发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率,若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可申请退税或抵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阅读(21)
- [财税资讯]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2022年11月23日 09:39
- 答: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 阅读(13)
- [财税资讯]在校大学生到企业实习,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022年11月18日 08:30
-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此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阅读(10)
- [财税资讯]如何确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2022年10月11日 08:49
-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 阅读(8)
- [财税资讯]合伙企业是分红前缴税还是分红后再缴纳个税?2022年09月23日 08:10
- 先分后税,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 阅读(15)
- [财税资讯]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税2022年09月20日 08:4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 阅读(12)
- [财税资讯]使用电子税务局怎么签订三方协议2022年08月21日 20:18
- 点击首页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弹出页面左侧选择【制度信息报告】,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即可进入办理页面。您点击办理界面中的“新增”按钮,进入税库银三方协议申请界面。如果企业已经通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录入银行信息,点击“缴税(费)账户账号”下拉选框,系统会自动带出已经维护的银行账户,直接选择即可。如果您企业没有录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可点击“缴税(费)账户账号”旁的“新增&
- 阅读(11)
- [财税资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2022年08月10日 23:50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 阅读(0)
- [财税资讯]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2022年07月31日 08:37
-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
- 阅读(11)
- [财税资讯]零元转让认缴未出资的股权是否要缴税?2022年07月26日 16:0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
- 阅读(8)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可以自开专票么?2022年04月14日 22:46
- 有核定就自开,没有的话可以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
- 阅读(8)
- [财税资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怎么缴税?2022年03月08日 23:42
- 根据合伙企业的按财税〔2000〕91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按约定先分后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并入收入总额计经营所得,是按单独的财产转让所得缴个税的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所以里面是包括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也就是说不管您是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还是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都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个税 。
- 阅读(11)
- [财税资讯]建筑服务异地预缴规定2022年03月07日 20:4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扫描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 阅读(13)
- [财税资讯]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领取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2022年02月10日 20:57
- 根据财行〔2019〕11号文件的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 阅读(12)
- [财税资讯]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1)2021年12月23日 18:47
- 一、征管方式 环境保护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 二、数据传递和比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人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
- 阅读(17)
- [财税资讯]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异同2021年11月25日 19:04
- 一、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而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二、金额 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三、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措施有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财产。 四、批准权限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批准权限皆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五、
- 阅读(11)
- [财税资讯]税收优先规定2021年11月25日 19:02
- 关于税收优先的规定,需要关注的要点: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看先后顺序,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5)抵押权人、质权人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
- 阅读(10)
- [财税资讯]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2021年10月06日 18:09
-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阅读(15)
- [财税资讯]没有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补充扣除吗?2021年10月04日 09:1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另外,若选择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导致应补(退)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您可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 阅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