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2024年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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