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营业额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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