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