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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支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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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6-06-24 07:56:39【

各县(区)医保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精神,为减轻肾透析患者就医负担,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支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支付比例

经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认定的肾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一级及以下

92%

95%

8%

5%

二级

87%

92%

13%

8%

三级

85%

90%

15%

10%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70%

30%

二、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就医。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引导患者从门诊、住院等方式中选择合理的就医方式,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二)优化就医服务,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标准,及时为肾透析患者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手续,结合实际采取长期处方、定期结算等方式优化就医服务;通过合理规范的诊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质效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针对城乡低收入人口(含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肾透析患者,采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方式的,诊疗期间使用《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医药费用应占总医疗费用90%(含)以上,特殊情况无法达到规定费用占比的,需征得患者本人同意。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支付比例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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