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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