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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