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5)篇)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3)篇)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4)篇)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5)篇)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4)篇)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1)篇)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引用文档:行政法规(1)篇)
(引用文档:地方法规(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