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的私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报销的邮费、过路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5年12月18日 08:08
- 企业无偿使用法人或员工的车辆,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参照以下方式判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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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2025年12月17日 11:27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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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2025年12月16日 08:24
-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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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2025年12月16日 08: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你单位符合上述物流企业的条件,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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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优惠政策2025年12月14日 15:22
-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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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购发票、免税发票都不能抵扣吗2025年12月13日 07:52
- 企业无偿使用法人或员工的车辆,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参照以下方式判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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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12月11日 08:31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资料,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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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报废到期车辆税务处理2025年12月10日 08:09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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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税务机关应当申报哪些税费债权2025年12月10日 08:08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之外,其他债权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为规范税务机关作为税费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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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25年12月09日 07:57
- 一、关于企业自查的期限问题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050号)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阶段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至5月15日。考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5月底结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企业自查阶段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止。实施清算阶段开始的日期顺延,其他期限保持不变。 二、关于普通住宅面积标准的执行口径问题 对今年开展清算的项目,统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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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2025年12月08日 07:59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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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12月03日 05:42
-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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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2025年11月26日 08:21
- 【享受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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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 收“六税两费”政策2025年11月25日 08:18
-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 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时间】 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 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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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收入上缴财政,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能否税前抵扣2025年11月25日 08:14
-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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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还的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2025年11月23日 17:52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可以抵扣欠缴税款的应退税款类型,包括其他应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属于应退税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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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2025年11月23日 17:49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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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栏目]销售额2025年11月22日 07:59
-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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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税企争议,如何解决2025年11月19日 07:42
- 根据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关于落实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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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纳税人应如何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有什么注意事项2025年11月18日 08:11
- 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判别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且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时,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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