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0月09日 18:5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如何确定已售房屋占地面积,我区的分摊计算口径,应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依据,即按公式: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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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附加税减半征收规定2021年10月05日 20:20
- 据桂财税〔2019〕7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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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房产被拆迁后取得的回迁房,印花税和契税上应该怎么处理2021年09月30日 20:10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第二条 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印花税涉及棚户区方面才有,其他一律按税目正常征收缴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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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购房后又退房,交的契税可退吗?2021年09月27日 20:05
- 对于买房后已经缴纳了契税,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按揭不通过等等)而将房子退回给开发商,这种情形还能退还已缴契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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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买房后契税的缴纳有期限限制吗?2021年09月27日 19:56
- 购买房子后契税如何缴?有期限限制吗?《契税法》规定了契税缴纳的时点: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自2018年11月8日起,在广西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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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申报个税?2021年09月11日 08:4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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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2021年09月10日 08:3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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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契税法实施后的个人住房契税的优惠2021年09月07日 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关于个人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还执行吗?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中规定,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包含: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执行。也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的第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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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棚改区的安置房收入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2021年09月02日 19:38
- 财税〔2013〕101号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一、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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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哪些行为征收契税?2021年08月30日 20:5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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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税费2021年08月27日 08:38
- 无形资产转让,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财税2016 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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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纳税义务终止?2021年08月26日 08:22
-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号)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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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哪些?2021年08月16日 08:5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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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2021年08月13日 21:44
-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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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后免征契税的具体情形2021年08月12日 21:3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契税:(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2.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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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应提供的资料2021年08月09日 20:31
- 企业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权原值的证明资料; 4、股权转让签订日被投资企业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5、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资产等的资产评估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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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夫妻之间的房产进行加名、减名或更名要交契税吗?2021年08月06日 19:17
- 夫妻之间的房产,在购买备案时可能只签署一方的名字。后来因需要再对房产进行增加或变更另一方的名字。增名或更名后,此房产要缴纳契税吗?在《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中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而在即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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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小税种税收优惠2021年07月24日 15:21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桂财税〔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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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企业划转一块土地到全资子公司的规定2021年07月23日 08:41
-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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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资讯]房开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2021年07月23日 08:38
- 根据国税发[2004]100号,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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