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资讯]残保金优惠2022年03月09日 23:20
- 根据桂财税[2016]47号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除以12折算为残疾人数,保留小数。如企业计算出的残疾人数符合规定减免的可以享受 。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 阅读(5)
- [财税资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怎么缴税?2022年03月08日 23:42
- 根据合伙企业的按财税〔2000〕91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按约定先分后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并入收入总额计经营所得,是按单独的财产转让所得缴个税的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所以里面是包括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也就是说不管您是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还是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都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个税 。
- 阅读(11)
- [财税资讯]建筑服务异地预缴规定2022年03月07日 20:4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扫描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 阅读(13)
- [财税资讯]实习生费用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2年02月26日 22:1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 阅读(16)
- [财税资讯]分公司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2022年02月25日 23:21
- 总公司因业务需要,到另城区注册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其企业所得税核算,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答复口径:“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
- 阅读(10)
- [财税资讯]欠缴社保补交后扣滞纳金吗?2022年02月24日 21:33
- 欠缴社保补交后扣滞纳金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 阅读(15)
- [财税资讯]冲红2019年的发票税率16%,现开税率是13%, 2019年的发票怎么处理?2022年02月24日 21:15
- 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税率,如当时是16%的冲红后重开也是按原税率补开;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
- 阅读(16)
- [财税资讯]签订无金额的合同需要按5元先贴花吗?2022年02月23日 23:03
-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 阅读(12)
- [财税资讯]政府专项补助,需要申报水利基金吗?2022年02月22日 23:38
- 政府专项补助,需要申报水利基金吗?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收入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
- 阅读(13)
- [财税资讯]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2022年02月21日 21:16
-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根据财税2016 36号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 阅读(28)
- [财税资讯]新征收耕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02月21日 21: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http://admin.cairuijun.com/。 国税地字〔1988〕15号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长按保存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
- 阅读(10)
- [财税资讯]高校学生公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022年02月20日 23:25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文件的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
- 阅读(14)
- [财税资讯]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专项附加如何扣除?2022年02月19日 22:3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因此,如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已填写上述减除金额的,则综合所得汇算时不得重复扣除。纳税人可以重新选择在何处减除,需要改为在综合所得中减除的,可以更正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再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阅读(32)
- [财税资讯]继续教育专项扣除2022年02月18日 23:04
- 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按照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要注意的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
- 阅读(14)
- [财税资讯]未满3岁的幼儿费用可作专项扣除吗?2022年02月17日 23:23
- 在核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有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子女教育。那么3岁以下的幼儿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可以作为“子女教育”专项费用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
- 阅读(11)
- [财税资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2022年02月16日 23:52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
- 阅读(1)
- [财税资讯]未核定税种的印花税如何申报2022年02月14日 20:58
- 印花税的申报,可以按次、月、季及年的期限进行申报。如果未核定的印花税,而在年度内税局又要求进行申报,如租赁印花税、账簿印花税,该如何申报呢?没有核定税费种的,所属期都无法选月、季、年,只能按次来进行申报,所属期起始选同一日期,这样才能申报该种印花税。其他的申报流程如已核定税种的申报流程一样。
- 阅读(19)
- [财税资讯]公益性捐赠与扶贫捐赠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差异2022年02月12日 20:17
- 企业向社会进行捐赠,在发生的捐赠中,即有公益性的捐赠,又有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扣除中如何处理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中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阅读(10)
- [财税资讯]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2022年02月11日 20:4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 阅读(13)
- [财税资讯]印花税税源信息已经采集,但是申报时提示未查询到税源信息如何处理?2022年02月11日 20:38
-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点击【新增采集信息】,选择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点击上方【登记报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点击【勾选税源申报】按钮跳转到申报界面,核实申报数据无误,点击上方【申报】按钮完成申报。
- 阅读(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