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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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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3-16 08:49:37【

2023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政策具体变化如下:

一、跨期开具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在跨年期间,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加计抵减仅需提供声明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此前开具的3%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在1号公告出台前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四、政策执行方面“五个不变”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减免内容填写方式不变、月销售额的测算方法不变、个人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可分摊到月享受免征政策不变、加计抵减其他征管规定不变、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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