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设立的个体户能否享受减免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因此,残疾人员设立的个体户取得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减征优惠。
下一篇: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上一篇:哪些情形可以申领“三代”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