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指挥部捐赠防疫物资要求?需要取得什么样的票据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和个人直接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后,只需在明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接收函即可;纳税人取得的接收函,无需提交税务机关,仅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即可。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据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