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十一、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