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变更,是否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答复:
跟自然人股权转让不同,不需要先税后证的变更模式,也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由于已经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过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如果转让财产份额时,作为净资产构成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转让个人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溢价部分,由新合伙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
合伙企业对外持股的股权转让,不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而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