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买房后已缴纳了契税,又与房开商解除购房合同,是否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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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