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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券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券;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券;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券;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券;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券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