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是一样的吗
由于个体工商户地区特色、经营特点和行业特征差异都非常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在满足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并且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符合以下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有资格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在分型中属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已经完成信用修复;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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