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和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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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差旅费和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