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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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