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019年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 、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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