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税种优惠:公司从事水产养殖业,税收上有什么优惠吗
1、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增值税免征,不需要税务备案,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
参考:
(1)根据《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产品税收范围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的说明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免征房产税。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