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其成本价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直接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