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吗?
第一种情况(限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第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第一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即: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当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
第二种情况(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 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三种情况(不得扣除):
企业没有通过两个途径的捐赠支出:
1、公益性社会组织;
2、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门和直属机构;
3、未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