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及处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票(含未打印的专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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