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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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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1-01 10:13:4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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