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查看详情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查看详情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
查看详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查看详情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
查看详情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查看详情不需要主动申请。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在系统内自动分型判定。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分型。《指导意见》规定,符合分型基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了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还没有进行年报,因此也自动符合分型条件。 同时,有以下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参与分型:一是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二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三是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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