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其成本价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直接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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