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瑞君

财瑞君 —— 企业税务诊断师专注规范合法的税务筹划
全国服务热线0772-2106515
137-0772-5898

热门搜索关键词:税收筹划公司税务筹划税收筹划咨询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筹划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返回列表 来源:财瑞君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扫一扫!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8-31 08:41:5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1、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3、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推荐阅读

    【本文标签】: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财瑞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