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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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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8-31 08:40:57【

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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