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热点问答
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整理了问答集锦。一起来看看吧↓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是多久?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我公司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已在2023年12月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我公司还需要再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吗?
答:不需要。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日期之后的,能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问:请问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是多久?
答: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
问:我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请问现在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
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还需要再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10月份开具的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请问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怎么申请?
答:可以。
贵公司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贵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