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捆绑出售的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