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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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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5-07-05 12: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赔偿金属于应并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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