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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开给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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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4-04-28 08:35:06【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印发)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公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并没有不得向所有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也即,没有禁止向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注:之所以用词“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是因为自然人个人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就取得发票的对象而言,仅是规定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只要销售方的应税销售行为不在“不得开具”之列,就可以向购买方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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