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瑞君

财瑞君 —— 企业税务诊断师专注规范合法的税务筹划
全国服务热线0772-2106515
137-0772-5898

热门搜索关键词:税收筹划公司税务筹划税收筹划咨询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筹划

2019年前已售房已终止纳税义务但未交房对应的土地,在2020年新政后是否可减去这部分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土地面积?

返回列表 来源:财瑞君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2019年前已售房已终止纳税义务但未交房对应的土地,在2020年新政后是否可减去这部分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土地面积?扫一扫!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5-30 18:16:33【

          (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施行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孰先”原则执行,不再另发公告。

(2)以上“办证”是指办理转移登记,首次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土地所有权或实际管理权、收益处置、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土地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即2020117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后未交付的房产对应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交付房产的,原已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7)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追溯征收。2020117日起,仍未交付或未办证的,均需依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扫描二维码

添加财瑞老师微信

领取财税资料

引导2

欧聚安13707725898个人二维码

推荐阅读

    【本文标签】:财税咨询顾问哪家好;财税咨询公司;财瑞君
    【责任编辑】:财瑞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