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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将部分开发产品自持10年后再出售,土增上是按尾盘清算处理还是按旧房转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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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1-12-03 21:59: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桂财税字〔1995〕28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桂财税〔2019〕53号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字〔1995〕第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通知》中所称“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是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南宁市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参考广西的,如有疑问,请带上相关材料请示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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