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涉税违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在推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偷税及骗取留抵退税问题。
在实施政策过程中发现个体工商户经营部业主主要以绑定的个人收款码方式收取销售款项,经检查核实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经营部销售手机等通讯设备取得的收入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检查发现经营部业主个人储蓄账户收到的销售款项与申报的销售收入不服,存在隐匿销售,不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该个体经营部进行长期零申报,仅有少数月份有销项税额且金额较小,进项税额较大,进销库存数额不一致,并通过少少申报税额的方式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最后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项95958.81元。
实际调查中发现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账薄进行会计核算,且未按照规定就其经营部所得办理纳税申报,2020年-2021年少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申报个人所得税7096.75元。
最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该经营部在账薄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85188.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894.80元、个人所得税7096.75元,合计306179.86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并向经营部进行追缴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核算经营部偷税比例为95.38%,但由于主动补缴入库2021年少缴纳的增值税147580.5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给予经营部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