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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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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10-05 08:00:2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5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七、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20181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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