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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方开展代理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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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4-11-30 08:41:3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方开展代理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或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举例: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于2024年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了服务协议,为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那么该机构需要在为企业首次开展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模块报送服务协议。2024年5月1日,该机构与委托方企业协议内容发生了变更,或者协议终止,则该机构需要在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模块报送新的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备案协议时应先解除协议经办人在委托方企业法财办身份)

二、应通过【代理业务】通道登录办理业务。不能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或代理业务通道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展代理业务。(需先报送服务协议才能通过代理业务通道登录办理)

举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代理人员在新电局备案服务协议后,下次为企业代理申报业务时,应当通过【代理业务】的通道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第一行:机构信用代码填写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代码;第二行填写该税务代理人员自己的手机号码或身份信息;第三行输入税务代理人员的登录密码进行登录。(具体操作步骤见下方)

温馨提醒:如果未按照要求开展代理业务,将按有关规定约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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