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由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再推广到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受票方范围为全国;这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便利,并进一步深化了税收领域的“放管服”。
先在新办纳税人试点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那么在全面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也必将不远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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